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40條 法規: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一編 總則 第40條 審判長或法官認有必要時,得命家事調查官於期日到場,就調查報告書所涉事項陳述意見。家事調查官於期日到場陳述意見者,其姓名應載明於筆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