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31條 法規: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一編 總則 第31條 法院選任程序監理人後,受監理人另行委任代理人者,法院認為適當時,得撤銷或變更程序監理人。程序監理人自受撤銷或變更裁定生效時起,喪失為受監理人為一切程序行為之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