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43條 法規: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四編 家事非訟事件 › 第十章 監護宣告事件 第143條 法院應於監護宣告、撤銷監護宣告、變更監護宣告及廢棄監護宣告之裁定生效後,依職權通知戶政機關登記;選定監護人、許可監護人辭任、另行選定監護人、改定監護人、許可終止意定監護契約時依職權選定監護人及解任意定監護人,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