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37條 法規: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四編 家事非訟事件 › 第十章 監護宣告事件 第137條 應受監護宣告人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監護宣告。前項聲請人知悉應受監護宣告人訂有意定監護契約者,應於聲請書狀載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