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32條 法規: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四編 家事非訟事件 › 第七章 繼承非訟事件 第132條 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後,法院即應依本法第一百三十條為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除由法院揭示於公告處、公報、資訊網路或其他處所外,並得命繼承人登載於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