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27條 法規: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四編 家事非訟事件 › 第五章 未成年人監護事件 第127條 為未成年人選定、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事件,除聲請人及未成年人外,應通知監護人、應被選定之監護人、得為聲請之人參與程序。但通知顯有困難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