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15條 法規: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四編 家事非訟事件 › 第四章 收養非訟事件 第115條 父母對於未滿十八歲兒童及少年出養之意見不一致,或一方所在不明時,父母之一方仍可向法院聲請認可。前項情形,法院認為收養符合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時,應予認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