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12條 法規: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四編 家事非訟事件 › 第四章 收養非訟事件 第112條 認可收養事件,以收養人及被收養人為聲請人。夫妻收養子女時,除得單獨收養外,應共同為聲請人。被收養人為未成年人者,應載明其法定代理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