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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108條下列事件為收養非訟事件:一、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項認可收養事件。二、民法第一千零八十條第二項後段認可終止收養事件。三…
- 第109條被收養人為未成年人,法院為前條所列事件裁定前,得依本法第十五條之規定,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
- 第111條法院為有關收養事件裁定前,應依子女之年齡及識別能力等身心狀況,於法庭內、外,以適當方式,曉諭裁判結果之影響,使其有表達意…
- 第112條認可收養事件,以收養人及被收養人為聲請人。夫妻收養子女時,除得單獨收養外,應共同為聲請人。被收養人為未成年人者,應載明其…
- 第113條父母或監護人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六條規定出養者,於聲請收養認可時,除有該條第一項但書情形外,應附具收出養媒合…
- 第114條法院認可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之收養前,得採行下列措施,供決定認可之參考:一、命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
- 第115條父母對於未滿十八歲兒童及少年出養之意見不一致,或一方所在不明時,父母之一方仍可向法院聲請認可。前項情形,法院認為收養符合…
- 第116條法院認可或駁回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收養之聲請,應於裁定生效後,以書面通知兒童及少年住所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第117條聲請認可收養後,被收養人為未滿十八歲之兒童或少年,於法院裁定前死亡者,程序終結。收養人於法院認可裁定前死亡者,除有其他不…
- 第118條民法第一千零八十條第二項後段所定認可終止收養事件,應以收養人及被收養人為聲請人。養子女未滿七歲者,應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
- 第119條民法第一千零八十條之一所定許可終止收養事件,以養子女為聲請人;養子女未滿七歲者,應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為聲請人…
- 第120條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一條第一項所定宣告終止收養事件,應以該項所列情事之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為聲請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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