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06條 法規: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四編 家事非訟事件 › 第三章 親子非訟事件 第106條 法院受理親子非訟事件聲請後,得儘速定期日,並應先聽取未成年人父母、其他關係人及社會福利機關之意見。非有急迫情形,不宜先訊問未成年子女。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