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04條 法規: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四編 家事非訟事件 › 第三章 親子非訟事件 第104條 法院為停止親權之裁定前,應通知未成年子女之父母參與程序。但通知顯有困難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