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03條 法規: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四編 家事非訟事件 › 第三章 親子非訟事件 第103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所定停止親權、選定監護人、改定監護人事件及民法第一千零九十條所定之停止親權事件,應以各該法律所定得聲請之人為聲請人。停止親權之聲請,以應受停止親權人為相對人。前二項規定,於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十八條所定停止親權、選定或改定監護人事件準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