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施行細則 第7條 法規:家事事件法施行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相關法規 家事事件法母法 第7條 本法施行前已繫屬尚未終結之家事事件,受理之法院得依本法第十一條之規定,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派社會工作人員或其他適當人員陪同在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