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施行細則 第3條 法規:家事事件法施行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相關法規 家事事件法母法 第3條 本法施行前已繫屬且有管轄權而尚未終結之家事事件,應由受理法院依本法所定程序終結之,除有本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四項所定得合併裁判情形外,不得裁定移送其他法院。當事人合意者,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