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法規:家事事件法施行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相關法規 家事事件法母法 第16條 債權人於本法施行前已取得本法所定家事事件之執行名義者,得於本法施行後,依本法第一百八十七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調查義務之履行狀況並勸告債務人履行債務之全部或一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