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 第61條 法規:家事事件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相關法規 家事事件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編 家事訴訟程序 › 第三章 親子關係事件程序 第61條 親子關係事件,專屬下列法院管轄:一、子女或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二、父、母、養父或養母住所地之法院。前項事件,有未成年子女或養子女為被告時,由其住所地之法院專屬管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