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 第54條 法規:家事事件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相關法規 家事事件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編 家事訴訟程序 › 第二章 婚姻事件程序 第54條 依第三十九條提起確認婚姻無效、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未被列為當事人之其餘結婚人參加訴訟,並適用第四十條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