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 第38條 法規:家事事件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相關法規 家事事件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編 家事訴訟程序 › 第一章 通則 第38條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狀內宜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二、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三、當事人間有無共同未成年子女。四、當事人間有無其他相關事件繫屬於法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