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 第192條 法規:家事事件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相關法規 家事事件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編 履行之確保及執行 › 第二章 扶養費及其他費用之執行 第192條 前條第一項、第四項強制金裁定確定後,情事變更者,執行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變更之。債務人為前項聲請,法院於必要時,得以裁定停止強制金裁定之執行。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