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 第186條 法規:家事事件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相關法規 家事事件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編 履行之確保及執行 › 第一章 通則 第186條 依本法作成之調解、和解及本案裁判,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為強制執行名義。家事事件之強制執行,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並得請求行政機關、社會福利機構協助執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