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 第167條 法規:家事事件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相關法規 家事事件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編 家事非訟程序 › 第十章 監護宣告事件 第167條 法院應於鑑定人前,就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精神或心智狀況,訊問鑑定人及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始得為監護之宣告。但有事實足認無訊問之必要者,不在此限。鑑定應有精神科專科醫師或具精神科經驗之醫師參與並出具書面報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