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處理家事事件,得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依事件之性質,以適當方法命其陳述或訊問之。
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無正當理由,而不從法院之命到場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之規定。
但不得拘提之。
受前項裁定之人經法院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仍不到場者,法院得連續處罰。
受裁定人對於前二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家事事件法 第13條
第13條
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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