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作業辦法 第9條 法規:家事事件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作業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9條 當事人、關係人或代理人以司法院服務平台提出家事事件文書時,對於已指定以該平台收受文書之其餘當事人、關係人或代理人,毋須再行送達文書之繕本或影本。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