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文書傳真及電子傳送作業辦法 第11條 法規:家事事件文書傳真及電子傳送作業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11條 法院收受以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之家事事件文書後,應列印並於文面加蓋機關全銜之收文章、註明頁數及加蓋騎縫章後,依收文程序辦理。法院依司法院服務平台收受之家事事件文書,得不依前項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