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收受家事事件文書之接收方,應於收受文書後一工作天內,依收受該文書之首頁資料核對收受之文書內容,並將收受之年月日時、接收方姓名、電話號碼或電子信箱帳號等資料併收受文書首頁,回傳傳送方,其格式如附件二。
但因傳送方原因致無法回傳者,不在此限。
未依前項規定之時間及方式回傳,如接收方承認曾收受文書,或可證明接收方已收受者,仍發生文書送達效力。
家事事件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作業辦法 第8條
第8條
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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