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辦理補助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辦法 第10條 法規:司法院辦理補助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1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一、未依規定申請,其情形無法補正或經通知後未補正。二、逾申請期限。三、不合第四條第一項所定補助項目。四、當年度編列之補助經費預算用盡。五、補助預算未獲立法院通過。六、有應不受理、撤銷、得停止補助或其他無法補助之事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