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第63條 法規: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63條 少年觀護所長官接受抗告書狀後,應附記接受之年、月、日、時,送交原裁定之少年法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