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65條 法規: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二章 少年保護事件 › 第三節 轉介輔導及保護處分之執行 第65條 少年法院、少年保護官及其他執行保護處分者,應督促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善盡親職之責;少年如在學中,少年保護官及其他執行保護處分者並應加強與其就讀學校聯繫。前項法定代理人為政府機關時,由少年法院或少年保護官負督促之責。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