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法規: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相關法規 少年事件處理法母法 第4條 少年觸犯刑罰法律,於滿十八歲後,始經報告或移送少年法院之事件,仍由少年法院依本法第三章之規定處理。但事件繫屬後少年已滿二十歲,且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少年觸犯刑罰法律者,應以裁定移送有管轄權之檢察署檢察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