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71條 法規:少年事件處理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相關法規 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少年刑事案件 第71條 少年被告非有不得已情形,不得羈押之。少年被告應羈押於少年觀護所。於年滿二十歲時,應移押於看守所。少年刑事案件,前於法院調查及審理中之收容,視為未判決前之羈押,準用刑法第三十七條之二折抵刑期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