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49條 法規:少年事件處理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相關法規 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少年保護事件 › 第一節 調查及審理 第49條 文書之送達,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之規定。前項送達,對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輔佐人,及依法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其身分資訊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得為公示送達。文書之送達,不得於信封、送達證書、送達通知書或其他對外揭示之文書上,揭露足以使第三人識別少年或其他依法應保密其身分者之資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