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 第8條 法規: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8條 案件進行中,承辦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有更易時,應於遲延案件月報表備考欄內,註明原承辦法官或原司法事務官之姓名,並記載其接辦日期;承辦書記官欄,應記載現承辦書記官姓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