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 第6條 法規: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6條 遲延案件月報表應按承辦人員及受理案件之先後,依次編列。每月編列次序,應與前月相同。前項承辦人員,於行合議審判案件,指受命法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