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及家事法院、未設少年及家事法院地區之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辦理本法第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案件之期限,適用本規則之規定。
本規則所稱司法事務官,以獨立辦理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事務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