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 第2條 法規: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2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未設少年及家事法院地區之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辦理本法第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案件之期限,適用本規則之規定。本規則所稱司法事務官,以獨立辦理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事務者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