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法庭懲戒判決執行辦法 第13條 法規:職務法庭懲戒判決執行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第13條 本法第五十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情形,受懲戒人已支領退休金或退養金者,退休金、退養金之支給或發放機關應於懲戒處分生效後,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已支領金額,並限期履行追繳之。逾期不履行者,應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執行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