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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智慧財產法院辦案期限規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視為不遲延案件,由智慧財產法院列管,並應於遲延案件未結月報表列報件數。
視為不遲延案件,應隨時注意停止或延緩原因已否消滅,其已消滅者應即依法進行,儘速終結。
視為不遲延案件,經院長核可後,將原因發生日期及消滅日期,通知統計人員登記,於終結時,扣除自原因發生之日起至消滅之日止時間,而計算其結案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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