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閱卷規則 第19條 法規:行政訴訟閱卷規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第19條 聲請人接到閱卷通知後,應於指定時間到達行政法院閱卷室,出示身分證件向閱卷室承辦人員洽取卷宗閱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