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筆錄使用電腦記錄實施辦法 第3條 法規:行政訴訟筆錄使用電腦記錄實施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第3條 行政法院應於法庭設置電腦、印表機等相關設備,供書記官當場或以其他適當方式製作、列印筆錄之用。並應於法台上設置螢幕,同步顯示書記官之記錄情形,供審判長、受命法官、陪席法官覽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