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筆錄使用電腦記錄實施辦法 第2條 法規:行政訴訟筆錄使用電腦記錄實施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第2條 行政訴訟筆錄應以電腦記錄、列印。但電腦系統因故無法正常使用或有其他原因經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認為適當者,得以手寫或其他方式記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