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施行法 第5條 法規:行政訴訟法施行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相關法規 行政訴訟法母法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強制律師代理事件適用範圍辦法相關 第5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六日行政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因和解而終結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當事人請求繼續審判者,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原和解係由高等行政法院為之者:由地方行政法院受理繼續審判事件。二、原和解係由最高行政法院為之者:由最高行政法院受理繼續審判事件。前項第一款情形,高等行政法院已受理未終結之繼續審判事件,應裁定移送管轄之地方行政法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