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98條訴訟費用指裁判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但為第一百九十八條之判決時,由被告負擔。起訴,按件徵收裁判…
- 第98-1條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或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者,不另徵收裁判費。
- 第98-2條上訴,依第九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或依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二項為移送,經判決後再行上…
- 第98-3條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九十八條第二項及前條第一項規定徵收裁判費。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
- 第98-5條聲請或聲明,不徵收裁判費。但下列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一、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二、聲請回復原狀。三、聲請停止…
- 第98-6條下列費用之徵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項目及標準由司法院定之:一、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運送費、公告法院網站費及…
- 第98-7條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費,第二編第三章別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第99條因可歸責於參加人之事由致生無益之費用者,行政法院得命該參加人負擔其全部或一部。依第四十四條參加訴訟所生之費用,由參加人負…
- 第100條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抗告…
- 第101條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 第102條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行政法院為之。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得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
- 第103條准予訴訟救助者,暫行免付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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