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95條 法規:行政訴訟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相關法規 行政訴訟法施行法施行法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強制律師代理事件適用範圍辦法相關 第一編 總則 › 第四章 訴訟程序 › 第四節 訴訟卷宗 第95條 當事人書狀、筆錄、裁判書及其他關於訴訟事件之文書,行政法院應保存者,應由行政法院書記官編為卷宗。卷宗滅失事件之處理,準用民刑事訴訟卷宗滅失案件處理法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