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公告於行政法院網站者,自公告之日起,其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於依前條第三款為公示送達者,經六十日發生效力。
但對同一當事人仍為公示送達者,自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76條行政法院書記官於法院內將文書付與應受送達人者,應命受送達人提出收據附卷。
- 第77條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者,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之。不能依前項之規定為囑託送達者,得…
- 第78條對於駐在外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駐外人員為送達者,應囑託外交部為之。
- 第79條對於在軍隊或軍艦服役之軍人為送達者,應囑託該管軍事機關或長官為之。
- 第80條對於在監所人為送達者,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
- 第81條行政法院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住居所…
- 第83條經訴訟關係人之同意,得以科技設備傳送訴訟文書,其傳送與送達或通知有同一之效力。前項適用範圍、程序、效力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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