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4條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全體法定代理人為之。但法定代理人有二人以上,如其中有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者,送達得僅向其餘之法定代理人為之。對於法人、中央及地方機關或非法人之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代表人或管理人有二人以上者,送達得僅向其中一人為之。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未向行政法院陳明其法定代理人者,於補正前,行政法院得向該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