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60條 法規:行政訴訟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相關法規 行政訴訟法施行法施行法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強制律師代理事件適用範圍辦法相關 第一編 總則 › 第四章 訴訟程序 › 第一節 當事人書狀 第60條 於言詞辯論外,關於訴訟所為之聲明或陳述,除依本法應用書狀者外,得於行政法院書記官前以言詞為之。前項情形,行政法院書記官應作筆錄,並於筆錄內簽名。前項筆錄準用第五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至第一百二十條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