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40條 法規:行政訴訟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相關法規 行政訴訟法施行法施行法 第一編 總則 › 第三章 當事人 › 第三節 共同訴訟 第40條 共同訴訟人各有續行訴訟之權。行政法院指定期日者,應通知各共同訴訟人到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