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296條 法規:行政訴訟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相關法規 行政訴訟法施行法施行法 第七編 保全程序 第296條 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或因前條及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之規定而撤銷者,債權人應賠償債務人因假扣押或供擔保所受之損害。假扣押所保全之本案請求已起訴者,前項賠償,行政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應依債務人之聲明,於本案判決內命債權人為賠償;債務人未聲明者,應告以得為聲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