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286條 法規:行政訴訟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相關法規 行政訴訟法施行法施行法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強制律師代理事件適用範圍辦法相關 第六編 重新審理 第286條 聲請重新審理,應以聲請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管轄行政法院為之:一、聲請人及原訴訟之兩造當事人。二、聲請重新審理之事件,及聲請重新審理之陳述。三、就本案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四、聲請理由及關於聲請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聲請狀內,宜記載準備本案言詞辯論之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