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84條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之判決,而權利受損害之第三人,如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
- 第286條聲請重新審理,應以聲請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管轄行政法院為之:一、聲請人及原訴訟之兩造當事人。二、聲請重新審理之事件…
- 第287條聲請重新審理不合法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 第288條行政法院認為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之聲請有理由者,應以裁定命為重新審理;認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 第289條聲請人於前二條裁定確定前得撤回其聲請。撤回聲請者,喪失其聲請權。聲請之撤回,得以書狀或言詞為之。
- 第290條開始重新審理之裁定確定後,應即回復原訴訟程序,依其審級更為審判。聲請人於回復原訴訟程序後,當然參加訴訟。
- 第291條聲請重新審理無停止原確定判決執行之效力。但行政法院認有必要時,得命停止執行。
- 第292條第二百八十二條之規定於重新審理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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